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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织牢商业秘密“保护网”?市场监管部门基于调研大数据为企业支招|世界观速讯

日期:2023-06-29 10:39:54 来源:南通网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与核心资源,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调研结果,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并不清楚商业秘密的概念与内涵,想守好“不能说的秘密”却不知从哪儿入手。

什么样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不能忽视哪些要点,在遭受商业秘密侵权时又该如何应对?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首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期间,市市场监管局为企业支招。

找准商业秘密点,打牢保护根基


(资料图)

“对三氟甲基苯胺”(简称“对三”)是一种用于医药、染料、农药等生产的中间体,其市场需求旺盛,产品附加值高。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对三”产品过程中,通过几十批实验性生产,逐步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生产工艺技术。该公司也将“对三”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和操作规程列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就拿生物医药企业来说,其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涉及产品信息、配方、工艺程序、机器设备的改进、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等多个方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处长吴蓓蓓说,即使药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产品配方要求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工艺程序上,投料控制、温度控制等环节,都可能是商业秘密。

“只有被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的秘密,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帮助企业找准商业秘密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企业从非公知渠道研发的新技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部分,我们建议企业为显性技术申请专利,对隐性技术及用显性技术生产的产品,在获得专利投入市场前,划为商业秘密,通过封锁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自身能力欠缺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痛点。以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为重点,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旗舰领航”行动,将428家企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主阵地,助企业打牢自我保护的根基。在实现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宣传培训全覆盖的基础上,今年该局还将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指导、风险评估等服务。

人防+技防,筑牢保密“防火墙”

商业秘密的特征,使市场监管机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难以通过监管手段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另一方面,科技进步使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变得更加多样便捷。这对企业的涉密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人防”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江苏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货司机受利益驱使,利用送货之机拍摄车间生产线,准备发给该公司的竞争对手。机警的安保人员在监控视频中发现异常,随即通过联络员报案,避免了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无独有偶,南通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李某违背保密协议,利用职务之便拷贝公司系统中的冷链速冻装置图纸资料。由于文件经过信息化加密,无法在权限设备外打开,李某便偷偷使用公司电脑打印图纸。公司网监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后,公司商业秘密联络员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追回打印图纸上百张。

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像上面两家企业一样。调查发现,约70%的企业在运用保密系统、保密设备等进行科学化手段管理中存在一定问题,企业日常管理层次不高、深度不够,未能对商业秘密进行实质性管控和泄密风险的有效防范。吴蓓蓓建议,企业将“人防”与“技防”有机结合,从而及时发现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住泄密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建议企业内确定一名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负责与市场监管机关沟通联络,一旦发现泄密侵权事件,就可以及时报案。

紧盯关键岗位,严防员工泄密

市市场监管局对发生过泄密的企业进一步调查发现,因员工离职导致泄密的高达42%,在职员工泄密的有29%。

在通州市场监管局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副总经理曹某辞职后与他人合作创办了新的企业,生产的是与原公司相同的“印铁涂料烘房”产品。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和技术部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900多份产品图纸,除14份图纸外,其余均与原公司图纸的名称、内容和编号一致。虽然曹某拒不说明图纸来源,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结合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和保密协议等文件,足以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调研数据显示,90%以上的企业选择与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虽然绝大多数企业在涉密职员的管理上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相当比例的企业在对员工竞业限制方面管理松散,一方面企业怠于与涉密职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另一方面企业对离职员工竞业限制履行情况未能及时跟进。法定约束与后续监管的缺位,使员工在面对侵权低成本与高回报之间做出了错误选择。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吴蓓蓓提醒,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无证据证明其泄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也可以购买竞业限制履约保险,如果义务人违约,则由保险公司先行对权利人作出赔偿,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王玮丽)

[编辑:奚柯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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