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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看热讯:套取贷款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应予返还

日期:2023-02-26 11:10:16 来源:北青网

原标题:套取贷款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应予返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达媛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债权人能否要回借款?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权人,并对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李先生向朋友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张信用卡借给李先生使用。持卡期间,李先生共消费15.01万元。后无力偿还透支金额,再次向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转借给李先生,两人就上述两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因李先生未按时偿还欠款,赵先生在结清银行贷款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偿还尚欠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并对借款金额不予认可。

房山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扣除李先生已偿还部分,李先生应向赵先生返还借款21.02万余元,并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3条第1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先生出借信用卡、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李先生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两人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赵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先生应当向赵先生返还借款本金及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其中,已偿还的部分除外。但是,对于赵先生主张的其他利息损失,因为他自身的贷款转贷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徐伟伦 达媛)

(法治日报)

标签: 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贷款 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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